2010年7月20日

聲請准採協商程序狀

刑事聲請准採協商程序狀
股別: X 股
案號: XX 年度 X 字第 XXXXX 號
答辯人即被告:XXX 住詳卷
為答辯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謹依法提出請求事:
本案件前曾於答辯狀末段內聲請准予採用協商程序,然因前次開庭時未見 鈞院就此項聲請有所指示,為此再次懇請 鈞院准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條規定,請公訴檢察官徵得被害人意見後,進行協商程序,以息訟爭,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XX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答辯人:XXX 

中華民國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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