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

Q:警察打電話通知我違反著作權法要去作筆錄,怎麼辦?

A:如果你沒有上網賣DVD,或是你的帳號沒有被他人冒用上網,那你要查清楚是不是詐騙集團。如果你真的有賣,那不要懷疑,你被警察抓到了!

Q:我住在北部,但是是屏東啊中南部的警察通知我去作筆錄,請問可以將案件移轉到我的戶籍所在地的警局嗎??

A:就這個問題問過律師,律師都跟我說可以,但是差點被他們害死,因為打電話要求警察移轉,反而惹毛警察,而且堅持不願移轉。我告訴大家,警察絕對不會移轉的,除非你是有力人士,因為誰移送地檢署誰就有業績,事關警察的業績,誰會願意平白把業績送給其他分局???所以是哪一個警察通知你,就乖乖去那個警局作筆錄,沒得選!
對警察來說違反著作權案件,根本就是天上掉下來的業績,因為包抓公司or代理商都抓到嫌犯了,對警察來說,根本不用去抓嫌犯,只要打電話叫你去做筆錄,打打公文,就有績效,比出生入死去抓強盜輕鬆太多了。

Q:警察只有用電話通知我,是不是可以請他們用書面通知??

A:就這個問也請教過律師,律師說只用電話通知沒效力,請警察發通知再去,這個建議把我害死!你是可以要求警察發書面通知,警察也真的會發,但是你讓警察越麻煩,就越有可能惹毛警察。建議你不要請他發通知,直接約好你可以的時間就去警局作筆錄,因為發通知也沒啥咪用處,還是一樣要乖乖帶著身分證,存摺去做筆錄。而且你越不配合,警察還是有很多武器可以使用,像你如果不帶人家匯入的帳號存摺給他,他就會發文去你存款銀行要求調查你的往來明細。你不去作筆錄,他發通知兩次,就可以拘提你。萬一他是衝到你上班的地方拘提,那後果請自行想像!!!而且他還有一個武器,就是搜索你的住家、公司…等,只要他認為你還有更多盜版DVD藏匿之處,他都有可能申請搜索票去搜索!!雖然報紙寫說現在簽發搜索票比較嚴格了,但是那是報紙寫而已,事實是,依然有很多網友被搜索!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沒什麼。

Q:應該要和解嗎??什麼時候和解比較好?

A:如果你只賣1片,又沒有前科,強力建議你和解!因為只賣一片情況,通常只要和解就可以緩起訴,也有可能不起訴,不過機率很小,除非你遇到天使般的檢察官!不和解的後果就是依法辦理=起訴,不要懷疑!!!不和解而能夠緩起訴,只有一個可能,你又遇上天使檢察官!什麼時候該和解,這個問題也請教過律師,又被律師害一次!!律師說:任何時間都可以和解!但是要告訴大家,越早和解越好!至少要在偵查庭開庭前or被檢察官起訴前。一樣要付錢,晚一點付得不到好處,反而檢察官會說你沒有悔意。有聽過網友在偵查庭前就和解,廠商撤回告訴,結果被不起訴處分,當然這是很難得的,這個檢察官是天使。但是早和解,會被認為你有悔意,所以從輕發落機會高一點。為什麼強力建議大家和解,因為不和解結果代價更高,只要不和解,都會被起訴,起訴最輕判6個月,最輕喔!!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罰金一天1000元,所以6個月要付罰金18萬元。假如超過6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那意思是你就要被關!!除非法官給你緩刑!!但是你要賭機率,萬一遇上魔鬼法官,不給緩刑也有可能,那被判7個月以上就要坐牢,不是沒有可能性!而且,除了繳給政府的易科罰金,廠商一樣會連帶請求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目前案例雖然有僅僅賠1仟多元的,但是大多數都賠2~3萬是大宗,國小數學會算吧!18+2=20萬,不和解的代價是20萬,外加被判刑。

Q:那我要付多少和解金??

A:重點來了,這個和解金,非常難說,沒有標準!這可不是交通違規,還有法律明定罰金的。廠商會根據你的狀況量身訂做要求賠償金!也可以說他會看你的財力決定要不要獅子大開口!假如你是學生,比較便宜,你是上班族,比較貴;你沒有前科,比較便宜,你有前科,比較貴。所以千萬不要讓廠商知道你的私人資料,如果你在聯發科上班,千萬不要傻傻告訴他,不然你的和解金可能是N張聯發科股票。從網友處聽到的和解金,從1萬元到20萬都有,但是可以殺價,殺價就看個人本事了,如果出庭遇到其他被告,可以互相打聽,假如同一家廠商,別人和解金比你低,可用這個殺價。目前最常聽說的和解金大約3~6萬左右。

Q:我談好價格,決定和解要注意什麼??

A:
1. 假如還沒出庭過,不知道原告代理人是誰,最好直接約在那家廠商那裡,要確認你的錢給對的人。想知道告你的人是誰,可以問警察,警察跟他們都很熟的啦!!因為類似案子都辦過很多了!我還看過警察直接從手機電話簿查代理商法務的電話,所以問警察准沒錯!
2. 要拿到兩樣東西1.和解書2.撤回告訴狀。對方要蓋公司大小章,假如不知道廠商的負責人地址這些,可以上網查詢,看看是不是真的負責人蓋章。和解書上面要載明已付和解金XX萬元整,最好請拿錢的人親自簽名簽收。再來注意撤回告訴狀上面廠商請求什麼,最好請他請求”不起訴”,次之是請他請求緩起訴,雖然真的不起訴的機率不高,但是總比沒請求好。
上網查代理商公司的負責人資料可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

Q:在偵查庭能作什麼?

A:所謂偵查庭,就是檢察官調查案件的庭,檢察官會傳喚你和告你的廠商,這個階段最重要的是爭取緩起訴或是不起訴,有的檢察官會很明白告訴你沒有和解不可能緩起訴,所以我才說既然已經會破財了,不如早點和解,因為早點和解會讓檢察官認為你有誠意有悔意之類的,緩起訴的機會比較高,不過也有聽說有比較好的檢察官還會幫被告跟廠商說和解金少一點的,但是這種好心檢察官很稀有的啦!遇上了真的是祖上積德。如果想賭賭看,可以先去一次偵查庭,看看檢察官態度再付和解金,不過假如你是有前科或是是特殊工作例如公務員、職業軍人等等,最好在偵查庭前先和解掉,因為檢察官有時候會問你做什麼工作,看檢察官,有的問得很細,問你在哪一家公司上班,假如你說在聯發科,你覺得廠商不會獅子大開口嗎??假若在偵查庭前和解,廠商庭上當場給撤回告訴狀與和解書,通常一次的偵查庭就結束了,比較省時間,跑法院實在是很痛苦的事情,而且你是被告是犯人,檢察官是在訊問,大部分都很兇的,是很痛苦的事!
不起訴:這是這棒的,什麼事都沒有
緩起訴:在一定期間內緩起訴,這段期間內不能有其他案件被判刑或是違反緩起訴的規定。
假如檢察官不願意給你緩起訴,那接下來就等被起訴,案件會移送到法院。

Q:廠商要求的和解金額過高,我沒有和解被起訴了,我可能會怎樣??

A:
即使和解也可能會被起訴,只要是賣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被起訴,幾乎都會判刑,最低是6個月以上,不要肖想無罪,那幾乎不可能!如果符合減刑條例,96年4月24日以前犯案才可以減刑(請自行參考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以通常判6個月,減刑變成3個月,這是指只有賣少量的情況,如果你是專職大量販賣,或是專職大量壓片,那就不是這麼簡單了。
判刑6個月以下都可以易科罰金,一天罰多少錢,以前的規定是法官判,刑法修改之後,改成一天1000元,所以假如判6個月,減刑為3個月,那就要繳1000*90日=9萬元,易科罰金代替坐牢,你要繳9萬元,不然就要關。
這下大家明白我為何勸大家和解了吧!!因為假如賠廠商的錢不到9萬元,那乾脆和解算了,因為去法院,真是超級倒楣的事情!!而且不要以為你是去戶政事務所,有親切的服務,我們是一般人,不像吳淑X請假10幾次,法官還會和顏悅色,一般被告去法院是去被羞辱,被罵,被當成大壞蛋問供,有網友出庭被法官罵到哭。
如果已經被起訴了,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爭取緩刑,假如是沒有前科的人,又有和解的話,有緩刑機會,不過,一切都很難講,要看法官是天使還是魔鬼。天使法官也有那種沒有和解還是判緩刑的,魔鬼法官也有那種明明都和解還不太願意給緩刑的,會遇上哪一種很難講,不過不管法官怎樣兇怎麼罵,一定要表達自己要爭取緩刑,要卑微的請求,因為這種通常都是簡易庭,只有一個法官而已,法官只要不爽不給緩刑就慘了!
為何要爭取緩刑,因為
1.緩刑就不用易科罰金,也不用關,只是在緩刑期間要乖一點,小心一點不要再犯錯。
2.緩刑期滿,未被撤銷,除了法院和警察局外,應該查不到有紀錄,良民證上面也不會紀錄。
沒有緩刑的話,雖然只判6個月,依然算是有前科,應該拿不到良民證。

參考一下著作權法第91-1條,法律寫的很明白,賣盜版光碟最少要判6個月以上,請看法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Q:我是不是應該聲請協商程序?

A:協商程序相當於認罪協商,要求協商就是自認有罪來協商刑罰的方式與程度。假如你已經被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者簡易庭處行前,向檢察官請求,由檢察官徵詢被害人意見後,經法院同意才能協商。
不過說真的,有沒有聲請差異不太大,因為這類案件都是簡易庭審理的,差別只是訴訟協商是跟檢察官協商,假如不協商送簡易庭是法官審判。但是你聲請協商還要看法院同不同意,不是想協商就可以協商。而且不一定哪一個比較有利,要視法官及檢察官而定,協商應該還是跟原來起訴你的檢察官協商,所以我說沒什麼用,假如他會起訴你,不願意給你緩起訴,很難期望協商能有多麼好的結果了!!!協商要在30內完成,法院接受聲請後要在10日內訊問。
請自行用搜尋引擎搜尋就看得到完整法條: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Q:需不需要請律師??

A:
假如你是只有上網賣幾片盜版,應該是不需要,律師很貴,不管請律師陪你去警局還是請律師出庭,都很貴,出庭價格一次5~6萬,陪作筆錄一小時費用6000元(這是我打聽到的,大家仍可多方打聽,律師收費也是有彈性的)。我是建議乾脆拿這筆要給律師的錢賠給代理商,還比較省事。雖然請律師比較懂法律,但這種案子幾乎都是被告被判刑,所以如果去問律師,他一開始一定說對你案情不清楚,不能提供建議,等你委託他,他弄清楚你的案情,也常會叫你和解。(要和解還花錢請律師幹嘛???)
所以啦,除非1.你賣很多光碟,案情複雜2.你錢很多,是有錢人,那你就一些錢給律師賺吧!!
台北律師公會-公會章程-第七章酬金,有列出參考酬金,想請律師的人參考一下
http://www.tba.org.tw/index/regulation_01.asp

Q:我賣的光碟是海外正版,是不是沒關係?

A:台灣的著作權法是很嚴厲的,假如台灣有代理商,你卻賣海外正版,那台灣代理商一樣可以告你違反著作權,而且相信我,台灣代理商不會說你是海外正版,他才不管,一定都會告你說你賣的是盜版。你要趕快收集資料,證明你買的是正版,再來還是要和解,因為賣海外正版和盜版最大差異在於賣海外正版,代理商撤回告訴,檢察官就不會繼續偵辦了,因為這是告訴乃論的。所以要和解讓代理商寫撤回告訴狀。

國外帶回來的光碟,要參考著作權法87-1條第四,看法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Q:哪些地方可以提供法律諮詢協助?

1. 各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服務(不推薦,因為他只會回答訴訟程序問題,不了解著作權法,問很多問題都不知道,甚至還說我可能遇上詐騙集團,唉~)
2. 各縣市政府or鄉鎮公所也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台北市政府市民服務組(02)2725-6168
這個是由律師輪值提供諮詢,常常都是不同的律師,並不是每一個律師都擅長著作權相關法律,因為常常都是不同律師,如果有空可以多去幾次,問問不同律師的意見,這邊提供的資訊還算可以,要看運氣,有的律師也是不懂著作權法。
3. 新黨服務處
網友說有提供法律諮詢,大家可以打電話去問(02)2756-2222分機201黄小姐
4. 郭正亮立委服務處
網友提供說有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2)2521-3988陳先生
5. 費鴻泰立委服務處
網友提供說有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2)2729-1966

可能用得到的好站

法源法律網
這裡可以查到完整的著作權法、刑法等等
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法院判例
這裡可以查詢法院的判例,可以自行查詢類似案件的判例,不過即使犯案情況類似,別人被輕判,不表示你也會被輕判,每個法官都不一樣,要看運氣!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提供3個狀紙的範例:

1.刑事答辯狀
被起訴後,可以在收到開庭通知後,第一次開庭前,寫這個狀,送去法院,內容就是一些辯解,不過,說實在話我覺得用處不大,法官也許根本沒看,或是看了覺得你都在狡辯,根本不甩你。記得要附上: 1.(廠商)撤回告訴狀正本2.和解書影本(都要自留一份影本)

2. 聲請准採協商程序狀
如果要聲請認罪協商,在一審判決前可以聲請,一樣寫好送去地院,一樣用處不大,因為你聲請,法院不一定要同意,唉~

3. 刑事撤回告訴狀
如果和解了,告你的公司,應該要提出這樣的狀給法院。

刑事答辯狀

刑事答辯狀
股別: 股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答辯人即被告:XXX 住詳卷
為答辯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謹依法答辯事:
1. 查本件告訴人GGYY公司告訴答辯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一案,經 鈞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並由 鈞院受理在案。惟答辯人已於警局偵訊時說明:「該「XXOO」影片光碟(以下簡稱該光碟)係由答辯人XXX由國外購買,購買時確信該光碟係獲有國外合法代理授權,購買數量僅有一份,純屬自家觀賞之用」等語,可知該光碟既為答辯人自XXXX地區返國入境時所攜帶行李之一部分,所輸入之數量又僅有一件,則答辯人取得該光碟,當屬著作權法第87-1條第二項第三款「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應無任何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處。
2. 爾後答辯人整理些許二手物品上網拍賣貼補家用。試問倘如答辯人明知該光碟違反著作權法,豈有可能將其張貼於公眾可查覽的網路空間公然販售?且答辯人遭告訴人GGYY公司以「釣魚」方式提起告訴時,該光碟仍屬當初購買回國的那一份,並未發現答辯人有任何反覆燒錄拷貝、或重複販售等惡劣犯行,顯見答辯人對於該光碟違反著作權法乙事全無認知,即便犯行仍有可非議之處,但實無犯意,尚請 鈞院明鑒。
3. 因起訴書認答辯人係違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惟答辯人所出售之DVD光碟並非屬於答辯人擅自重製之光碟,已如前述,且告訴人GGYY公司亦具陳並無法確認該光碟是否屬擅自重製之光碟,故答辯人之行為僅能屬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之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著作權重製物,依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但書之規定,不適用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規定。
4. 答辯人上網拍賣,僅為處分二手商品,並無牟利之意圖。
5. 綜上,答辯人明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散布,應論以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是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而答辯人已與告訴人GGYY公司達成和解,且告訴人已同意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狀已於偵查庭當庭面呈檢察官,為此狀請 鈞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息訟爭,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XX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答辯人:XXX 



中華民國XX年 月 日

聲請准採協商程序狀

刑事聲請准採協商程序狀
股別: X 股
案號: XX 年度 X 字第 XXXXX 號
答辯人即被告:XXX 住詳卷
為答辯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謹依法提出請求事:
本案件前曾於答辯狀末段內聲請准予採用協商程序,然因前次開庭時未見 鈞院就此項聲請有所指示,為此再次懇請 鈞院准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條規定,請公訴檢察官徵得被害人意見後,進行協商程序,以息訟爭,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XX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答辯人:XXX 

中華民國XX年XX月XX日

刑事撤回告訴狀

刑事撤回告訴狀
股別: 股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告訴人:GGYY股份有限公司 住詳卷
負責人:GGYY
被告:XXX 住詳卷
為撤回告訴事:
告訴人告訴被告XXX涉嫌案件,因告訴人無從確認該光碟是否屬被告擅自重製之光碟,且因被告係屬初犯,又深具悔意,故本案件業經雙方和解(詳附件和解書影本),告訴人同意不再訴究,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對被告所涉罪嫌之一切刑事告訴。
謹  狀
台灣OOO地方法院 庭  公鑒
          

告訴人:GGYY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GGYY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後記:

1.這個網站純粹為了幫助不慎違反著作權法徬徨無助的網友,本人放棄著作權,歡迎轉載所有內容,不過,請大家不要做不當用途,以後不要再違反著作權法,因為台灣的著作權法是很嚴厲的!包抓公司和警察也都很認真的!不要以身試法!
2.若本網站內容有誤,也歡迎大家指正,提供更多幫助網友的好資訊。
3.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是這次的心得,犯官司最好的方法,我反而覺得求神問卜有點用,讓我勉強睡得著覺,感謝在我遭難的時候所有幫助我的人,你們都是真朋友,一輩子沒齒難忘!!
4.在包抓公司上班的法務,不要再做這種缺德的事了,去找別的工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