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答辯狀
股別: 股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答辯人即被告:XXX 住詳卷
為答辯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謹依法答辯事:
1. 查本件告訴人GGYY公司告訴答辯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一案,經 鈞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並由 鈞院受理在案。惟答辯人已於警局偵訊時說明:「該「XXOO」影片光碟(以下簡稱該光碟)係由答辯人XXX由國外購買,購買時確信該光碟係獲有國外合法代理授權,購買數量僅有一份,純屬自家觀賞之用」等語,可知該光碟既為答辯人自XXXX地區返國入境時所攜帶行李之一部分,所輸入之數量又僅有一件,則答辯人取得該光碟,當屬著作權法第87-1條第二項第三款「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應無任何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處。
2. 爾後答辯人整理些許二手物品上網拍賣貼補家用。試問倘如答辯人明知該光碟違反著作權法,豈有可能將其張貼於公眾可查覽的網路空間公然販售?且答辯人遭告訴人GGYY公司以「釣魚」方式提起告訴時,該光碟仍屬當初購買回國的那一份,並未發現答辯人有任何反覆燒錄拷貝、或重複販售等惡劣犯行,顯見答辯人對於該光碟違反著作權法乙事全無認知,即便犯行仍有可非議之處,但實無犯意,尚請 鈞院明鑒。
3. 因起訴書認答辯人係違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惟答辯人所出售之DVD光碟並非屬於答辯人擅自重製之光碟,已如前述,且告訴人GGYY公司亦具陳並無法確認該光碟是否屬擅自重製之光碟,故答辯人之行為僅能屬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之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之著作權重製物,依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但書之規定,不適用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規定。
4. 答辯人上網拍賣,僅為處分二手商品,並無牟利之意圖。
5. 綜上,答辯人明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散布,應論以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是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而答辯人已與告訴人GGYY公司達成和解,且告訴人已同意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狀已於偵查庭當庭面呈檢察官,為此狀請 鈞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息訟爭,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XX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答辯人:XXX
中華民國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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