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

刑事撤回告訴狀

刑事撤回告訴狀
股別: 股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告訴人:GGYY股份有限公司 住詳卷
負責人:GGYY
被告:XXX 住詳卷
為撤回告訴事:
告訴人告訴被告XXX涉嫌案件,因告訴人無從確認該光碟是否屬被告擅自重製之光碟,且因被告係屬初犯,又深具悔意,故本案件業經雙方和解(詳附件和解書影本),告訴人同意不再訴究,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對被告所涉罪嫌之一切刑事告訴。
謹  狀
台灣OOO地方法院 庭  公鑒
          

告訴人:GGYY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GGYY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 則留言:

  1. 重製「光碟」有可能撤告嗎?
    著作權法100條不是有註明,91條第3項、91-1條第3項,不在此列嗎?

    並無惡意,只是想知道是否有人重製光碟販售之後撤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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