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

Q:廠商要求的和解金額過高,我沒有和解被起訴了,我可能會怎樣??

A:
即使和解也可能會被起訴,只要是賣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被起訴,幾乎都會判刑,最低是6個月以上,不要肖想無罪,那幾乎不可能!如果符合減刑條例,96年4月24日以前犯案才可以減刑(請自行參考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以通常判6個月,減刑變成3個月,這是指只有賣少量的情況,如果你是專職大量販賣,或是專職大量壓片,那就不是這麼簡單了。
判刑6個月以下都可以易科罰金,一天罰多少錢,以前的規定是法官判,刑法修改之後,改成一天1000元,所以假如判6個月,減刑為3個月,那就要繳1000*90日=9萬元,易科罰金代替坐牢,你要繳9萬元,不然就要關。
這下大家明白我為何勸大家和解了吧!!因為假如賠廠商的錢不到9萬元,那乾脆和解算了,因為去法院,真是超級倒楣的事情!!而且不要以為你是去戶政事務所,有親切的服務,我們是一般人,不像吳淑X請假10幾次,法官還會和顏悅色,一般被告去法院是去被羞辱,被罵,被當成大壞蛋問供,有網友出庭被法官罵到哭。
如果已經被起訴了,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爭取緩刑,假如是沒有前科的人,又有和解的話,有緩刑機會,不過,一切都很難講,要看法官是天使還是魔鬼。天使法官也有那種沒有和解還是判緩刑的,魔鬼法官也有那種明明都和解還不太願意給緩刑的,會遇上哪一種很難講,不過不管法官怎樣兇怎麼罵,一定要表達自己要爭取緩刑,要卑微的請求,因為這種通常都是簡易庭,只有一個法官而已,法官只要不爽不給緩刑就慘了!
為何要爭取緩刑,因為
1.緩刑就不用易科罰金,也不用關,只是在緩刑期間要乖一點,小心一點不要再犯錯。
2.緩刑期滿,未被撤銷,除了法院和警察局外,應該查不到有紀錄,良民證上面也不會紀錄。
沒有緩刑的話,雖然只判6個月,依然算是有前科,應該拿不到良民證。

參考一下著作權法第91-1條,法律寫的很明白,賣盜版光碟最少要判6個月以上,請看法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3 則留言:

  1. 我因著作權91年曾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兩年,99年申請良民證 有紀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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